新廣告法自出臺以來就成了廣告人的重要談資,堪稱史上嚴廣告法,有網友戲謔新廣告法的重點就是“這也不讓說,那也不讓說”;也有業內人士預示廣告界的“八股制度”將要來臨;當然也有一些“不嫌事大”的段子手、營銷團隊玩起了擦邊球……不要試圖“挑釁”新廣告法,這無論對企業還是廣告商來說都是危險的,而且也不是一個有責任心的企業和個人面對新變化時該有的態度。新規出臺的確是業界的一次大震蕩,越早理解新廣告法的真正用意,越能盡快幫助企業找到狀態繼續穩步發展,總之,就是要摘掉高帽好好說話。
新廣告法到底是不是“這也不讓說,那也不讓說”?當然不是。是不是廣告人不用“大”“第一”“選擇”等新廣告法限制的極限用語就做不好廣告?當然不是。新廣告法保護的是“事實”,反之打擊的就是“虛假”。什么是事實?就是某一品牌有行業的權威數據認證,確實在某一時間段做到了全行業銷量第一,這個“第一”就是廣告法保護的、可宣傳的。何為“虛假”?就是沒有任何的事實證據可證明的,本身不是第一而宣傳第一,這就是廣告法堅決打擊的。所以在“說什么”之前首先是要明確自身“有什么”,弄虛作假是堅決行不通的。
正如著名廣告人羅瑟·瑞夫斯所說:“一個商品成功的因素就蘊藏商品本身之中。”好產品不應依賴“戴高帽”式宣傳,產品口碑就是好的廣告。借勢新廣告法宣傳的案例比比皆是,相信朋友們早已關注,這里舉兩個典型例子來分析一些借勢的優劣之分。首先來看駱駝男鞋在天貓旗艦店上的借勢宣傳,在其它企業戰戰兢兢時,駱駝男鞋迅速抓住新廣告法的主旨,打出“真金不怕火煉”的宣傳點,既是對新廣告法的正確解讀與支持,也實現了自身品牌的有力宣傳。這是值得廣告人和各企業借鑒的正面經驗。反之,有些品牌玩文字游戲,把“”“極”“超”等限制詞試圖模糊到仍能辨認的程度,表面是披著娛樂的偽裝借勢宣傳,實則是與法律玩擦邊球,這就是應該引以為戒的“危險動作”,企業切勿以身試法。早期的廣告聚焦在“產品”之上,由產品優勢深挖掘,達到創意宣傳效果,隨著廣告的發展,廣告的重心逐漸由“產品”轉向消費者“心智”,搶占消費者心智市場成為廣告的主戰場。消費者喜歡聽什么,廣告人就說什么,消費者的習慣廣告人盡量在迎合,讓虛擬或者廣告人臆想出來的產品掩蓋了真實存在的產品。新廣告法 有助于理性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