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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文化和旅游部政務數據資源管理,保障政務數據資源安全,提高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應用水平,根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于規范文化和旅游政務部門開展的數據資源規劃、采集、匯聚、共享、應用、安全及其有關管理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和旅游政務部門(以下簡稱“政務部門”),是指文化和旅游部機關各司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部屬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和旅游部政務數據資源(以下簡稱“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各類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資源,包括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政府購買服務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部門,是指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數據資源的部門。本辦法所稱提供部門,是指數據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
第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部網信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政務部門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網信辦”)承擔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 政務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本部門數據資源的采集、編目、匯聚、共享、應用和安全等有關工作。
第八條 文化和旅游部信息中心(以下簡稱“部信息中心”)負責牽頭建立物理分散、邏輯集中、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安全可靠的文化和旅游數據資源體系,組織實施數據資源匯聚整合、共享交換和開發應用等工作。
第九條 數據資源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共享開放、依法管理、安全可控、深化應用、創新發展等基本原則。
第二章 數據目錄
第十條 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數據資源目錄是對政務部門數據資源的統一編目,其編制規范由部網信辦牽頭制定,明確數據資源的分類、名稱、提供部門、來源、信息摘要、格式、共享屬性、共享方式、開放屬性、更新周期、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編制本部門數據資源目錄。部網信辦審核匯總政務部門提交的數據資源目錄,形成統一的部級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于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部網信辦申請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部網信辦備案后通知部信息中心組織技術實現。
第十三條 部信息中心每年組織開展對政務部門政務信息系統與數據資源目錄的一致性檢測,并及時向部網信辦提出數據資源目錄更新建議。
第三章 采集匯聚
第十四條 部網信辦統籌協調數據資源標準化建設,指導建立數據資源采集、挖掘分析、開放利用的標準規范。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適度的要求,明確本部門政務數據采集、維護的規范和程序,按照法定職責在數據資源目錄范圍內采集數據。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實現數據資源一次采集、共享使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和社會共建共享、共同受益的大數據采集形成機制,并對采集的數據資源進行電子化、結構化、標準化處理,保障數據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七條 按照“誰生產、誰負責”的原則,政務部門應當對數據資源的質量進行校核管理,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資源,保障數據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委托其他單位提供數據資源的政務部門,對其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資源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文化和旅游部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系統(以下簡稱“部共享系統”)是政務部門開展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匯聚存儲、互認共享、業務協作的基礎平臺和通道,由部信息中心負責建設、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政務部門間共享交換數據須通過部共享系統進行,已建立其他數據交換方式的,應當逐步向部共享系統整合。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已建成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規范接入部共享系統,將系統數據資源納入部級數據資源目錄,并向部共享系統及時、無條件匯聚已產生的非涉密數據資源。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新建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同步規劃編制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立項審批要件。新建政務信息系統上線試運行前應當按照規定將系統數據資源納入部級數據資源目錄,并及時、無條件向部共享系統匯聚已產生的非涉密數據資源。
第二十一條 部信息中心依托部共享系統,對政務部門匯聚的數據資源進行規范整編,將物理分散的海量數據匯聚整合為邏輯集中的行業數據資源體系,建立統一的文化和旅游基礎信息資源庫,實現對數據資源的集中匯聚、統籌管理、共享應用。
第四章 共享應用
第二十二條 按照“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政務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接入部共享系統,以實現政務部門間數據資源的無償共享交換。部共享系統按規定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國家共享平臺”)以實現部際間數據資源的無償共享交換。
第二十三條 數據資源共享包括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數據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數據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數據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二十四條 數據資源共享類型劃分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數據資源,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作為依據,提供部門不得以部門內部管理辦法作為不共享的依據;
(二)經脫密處理的文化和旅游基礎資源數據、統計調查數據、政策法規信息、經營主體信息、從業人員信息、活動演出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投訴舉報信息、行政執法信息等基礎數據資源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應當及時、無條件匯聚至部共享系統,供政務部門無條件共享使用;
(三)對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提供部門應當明確共享范圍、數據內容和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條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提供部門應當通過部共享系統提供共享服務,使用部門在部共享系統上可直接獲取。
第二十六條 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應當通過部共享系統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明確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數據資源,對拒絕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且不得再另設線下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屬于不予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以及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但提供部門拒絕共享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使用部門報部網信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對于涉及到重要敏感時期、重大節假日等時效性較高的數據資源共享,可由使用部門和提供部門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共享方式,依托部共享系統共享數據資源。
第二十九條 向部外有條件共享的數據資源,在部外政務部門提出申請后,提供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及時提供數據資源;向部外不予共享的數據資源,部外政務部門確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的,由部外政務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提供部門報部網信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三十條 部外政務部門的無條件共享類數據資源,由使用部門向部信息中心提出申請,通過國家共享平臺直接獲取使用;部外政務部門的有條件共享類數據資源,符合共享條件的,由使用部門向部信息中心提出需求,通過國家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出部門答復后,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數據資源。
第三十一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數據資源有疑義或認為有錯誤的,可通過部共享系統向提供部門申請校核,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對多源異義數據資源,提供部門應當通過協商進行數據資源質量校核和業務規則修訂,并明確數據資源的唯一來源。
第三十二條 使用部門應當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將獲取的共享數據資源用于本部門履職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如需提供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應當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因使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或不良影響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使用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數據資源應用,切實維護數據資源主體的合法權益,并定期向部網信領導小組報告有關開發應用情況。探索通過項目建設、合作研究、授權開發等方式,不斷加強與社會資本、專業機構合作,有效拓展數據來源,深入挖掘數據價值,持續創新數據應用,全面提升分析決策能力和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部信息中心依托部共享系統中匯聚的數據資源,推動建立文化和旅游數據資源體系,規劃建設大數據決策支持系統和應用服務平臺,逐步加強數據資源在行業治理、輔助決策、監測預警、公共服務、宣傳推廣等方面的匯聚整合與開發應用,積極開展面向政務部門、行業企業、社會公眾的大數據應用服務。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牢固樹立數據資源安全意識,嚴格落實數據資源管理責任,切實提高數據資源保護水平。
第三十六條 部網信辦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數據資源安全管理規范,開展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三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要求,承擔本部門數據資源的安全分級分類及數據使用安全工作,確保數據資源存儲、管理、應用安全。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授權管理和保密審查,對使用共享數據的具體用途、使用人員、批準人員、數據內容、獲取時間、獲取方式和介質類型等數據進行記錄和監管。
第三十八條 部信息中心嚴格履行部共享系統的安全防護和保密管理義務,指導督促政務部門強化業務數據、網絡數據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協助開展安全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不斷加強大數據環境下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技術保障。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九條 政務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財政預算中對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予以必要保障。
第四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落實本辦法要求,明確本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指定有關處室和人員落實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網信辦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部網信辦將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要求編制和更新維護數據資源目錄的;
(二)未按要求將政務信息系統接入部共享系統的;
(三)未按要求向部共享系統及時、無條件匯聚已產生的非涉密數據資源的;
(四)向部共享系統提供的數據資源和本部門所實際掌握的數據資源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數據資源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的;
(五)重復采集數據資源或隨意擴大數據資源采集范圍的;
(六)未按要求受理、答復、復核數據資源共享需求申請的;
(七)對已發現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的數據資源,不及時校核修正的;
(八)偽造、篡改數據資源的;
(九)對共享獲得的數據資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十)未按要求開展數據資源開發應用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部網信辦和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西持續攻克電視“套娃”收費和操作復雜工作難題
黃河新聞網訊(記者錢龍)為了改進人民群眾的收視體驗、更好滿足群眾視聽需要,2023年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啟動治理電視“套娃”收費和操作復雜工作(簡稱“雙治理”工作)。11月25日,記者從中共山西省委宣傳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自2023年8月起持續開展治理電視“套娃”收費和操作復雜工作,統籌有線電視、IPTV和互聯網電視三大體系,下力氣解決人民群眾“看電視難、看電視煩、看電視貴”的問題。
在治理電視“套娃”收費方面。針對有線電視、IPTV、OTT三大領域853萬用戶“套娃”收費問題開展全面整改工作。經過集中治理,成功實現“開機看直播、收費包壓減50%、提升消費透明度”的目標,全省實施主體均100%完成治理,收費包數量大幅壓減60.8%。同時加強優質免費內容供給,增設“重溫經典”專區,極大促進了電視大屏用戶回流。完成IPTV平臺回看業務要求,對機場和高鐵貴賓室電視播出情況進行排查治理,確保信號源合規。持續推動市縣頻道引入IPTV工作,截至目前,已引入54套市縣頻道,并鼓勵IPTV提供地市級頻道回看服務,進一步滿足用戶需求。
在治理電視操作復雜方面。山西省廣電局積極協調中國廣電山西公司、山西電信、山西移動、山西聯通等單位,建立省級層面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截至2023年10月底,已完成治理電視操作復雜第一階段工作,總計完成136.7萬有線電視家庭用戶和616.8萬IPTV電視家庭用戶的治理工作,實現開機即看直播、操作更便捷的目標。聯合省文化和旅游廳成立酒店電視操作復雜專項治理工作組,積極推進酒店電視操作復雜治理工作。截至2024年11月,完成2543家酒店15.29萬間客房電視的治理工作,整治后實現酒店電視開機看直播、一個遙控器看電視,順利完成電視操作復雜治理第二階段工作,提升了群眾在酒店的視聽體驗。
山西省廣播電視局黨組書記、局長趙曉春表示,下一步,省廣電局將持續深化“雙治理”工作,推廣電視改版升級后的用戶操作指南,擴容免費專區,提高免費節目質量,推動酒店電視終端以舊換新,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看電視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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